证券代码:002364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公司投资决策风险,把握发展机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由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策略进行合规、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决策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投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兼顾短期收益和长期利益;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优化组合;
(五)实现投资决策高效化、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二章 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余各委员会成员委任可优先考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终以公司行政任命文件为准。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以上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指500万元以上的单笔投资,下同)的可行
性并提出建议;(二)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方案;(三)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四)审议提供重大财务资助、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债
权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方案。(五)审议控股子公司投融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
大事项;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非主任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非主任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发予参会委员。根据会议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议邀请有关专家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享有发言权,不具备相应表决权利。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项目,3个月内不得再提交投资委员会决策,除非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或决策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需同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