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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该部分股份继续锁定,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并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若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其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鉴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补部分条款后,导致原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应章节和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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