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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删除此节内容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以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86699755 传 真: 0571-86698777 电子邮箱:investor@hzzh.com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86699838 传 真:0571-86699755/86698777 电子邮箱:zhengquan@hzzh.com

鉴于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减部分条款后,导致原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章节和条款的

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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