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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任职期间,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任职期间,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职务的,或者出现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情形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出现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情形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七)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发表独立意见: (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独立意见: (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该发表公开声明: ……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该发表公开声明: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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