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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签署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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