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签署表决方式。 |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