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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 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因个人原因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 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 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 6.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该条款内容删除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
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鉴于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补部分条款后,导致原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应章节和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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