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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召开的时间为董事会例会结束之七日内。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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