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行为,保障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行为,保障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九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 第九条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因为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任职期间,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因为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任职期间,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