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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九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3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 3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 4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 5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 6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 6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 7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8

第六章 附 则 ...... 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注册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怠于发出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三条 任何监事均可在任何时候向监事会召集人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监事会召集人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监事会召集人认为该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某监事的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得到一位以上监事的附议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原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七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案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和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和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做好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议程;

(三)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会议出席情况;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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