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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第三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第五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签署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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