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系为了盘活公司现有的资产,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出售部分资产。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