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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2,658,646.65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撤诉案件中,部分案件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按照约定公司将支付8,794,986.76元人民币,预计减少2019年净利润8,794,986.76元。

2019年6月28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下发的编号为(2019)桂01民初193号、(2019)桂01民初1457号、(2019)桂01民初1458等91份《民事裁定书》,其中85份为公司与当事人和解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6份为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

现将该等案件的撤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杨斌等91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12,658,646.65元人

民币。三、案件裁定情况

91名原告均向南宁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四、和解情况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审判的案例,对后续赔偿的依据进行了合理预判。经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与85名自然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85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公司同意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共计8,794,986.76元人民币。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按照上述约定,公司需向达成和解的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8,794,986.76元人民币,初步估算将减少公司2019年净利润8,794,986.76元。

公司2018年8月11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2019年5月7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7),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91份裁定书均为前述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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