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路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 2019 年6 月 18 日分别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和 2018 年年度(第四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此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和 2019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018)、《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临2019-019)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第四十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027)。
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4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自查报告,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中路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张平华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的父亲,其于2019年3月14日卖出5,600股,自查期间未买入中路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持有的股份数量为20,000股。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在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草案披露后卖出中路股份股票,是基于证券市场已经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系,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不知情。其年事已高,文化水平有限,对证券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在重组期间卖出中路股份股票主要为本人临时资金需求,并不知悉且并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刘彩琴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的母亲,其于2019年3月14日卖出20,000股,自查期间未买入中路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持有的股份数量为20,000股。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在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草案披露后卖出中路股份股票,是基于证券市场已经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系,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不知情。其年事已高,文化水平有限,对证券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在重组期间卖出中路股份股票主要为本人临时资金需求,并不知悉且并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函》,张目
在自查期间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张目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后,未向包括但不限于张平华、刘彩琴在内的、未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等信息的任何人士告知或暗示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信息;张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知悉张平华、刘彩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行为前,对张平华、刘彩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不知情;张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倪岩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前员工,其已于2018年7月15日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其于2018年7月26日买入中路股份股票200股,于2018年8月16日买入100股,于2018年11月1日买入100股,于2018年11月12日买入200股,于2018年11月20日买入100股,于2018年11月21日买入100股,并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16日以及2018年11月22日分别卖出100股,于2018年11月23日卖出200股。截至2019年5月24日,倪岩已经不持有中路股份股票。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后对本次重组进展和未公开信息并不知情,其在2018年11月10日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后买卖中路股份股票的买卖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关系,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述相关人员就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路股份股票情况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路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