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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108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2018年度)

发行人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668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2019年6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平安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重要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况 ...... 3

第二节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 3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9

第四节 债券受托管理事项情况 ...... 10

第五节 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 15

第六节 公司债券付息情况 ...... 16

第七节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 17

第八节 其他情况 ...... 18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况

一、15东华01

1、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3号文核准,并于2015年8月12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为6亿元的公司债券。

2、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华01,112268.SZ。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目前余额:人民币0.08亿元。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88%。

10、当期票面利率:7.00%。

11、起息日:2015年8月12日。

12、付息日: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8月1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2018年1月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上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东华01”和“15东华02”债券信用等级的公告》,上调发行人主体

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调上述2只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至AA+。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已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15东华02

1、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获得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3号文核准,并于2015年9月16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为5.5亿元的公司债券。

2、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华02,112280.SZ。

4、发行规模:人民币5.5亿元。

5、目前余额:人民币0.15亿元。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78%。

10、当期票面利率:5.78%。

11、起息日:2015年9月16日。

12、付息日: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9月16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2018年1月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上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东华01”和“15东华02”债券信用等级的公告》,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调上述2只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至AA+。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已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ORIENTAL ENERGY CO., LTD.注册资本:164,978.28万元实缴资本:164,978.28万元住 所: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668号邮 编:215635法定代表人:周一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勇健联系方式:025-86771100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成立日期:1996年4月22日互联网址:www.chinadhe.com经营范围:生产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储存化工产品(甲醇、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甲苯、二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丙烷、丁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在商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公司自产产品的售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周一峰女士和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发行人19.72%、9.25%和7.96%股权,周一峰女士及其配偶王铭祥先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生式发展基础上,重点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资产规模、上游原料掌控、全产业链等优势,综合布局,多措并举,确保各项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运行,大力实施创新战略,LPG深加工项目产销达预期,LPG贸易规模跻身全球前列,批发分销业务上了新台阶,经营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加氢站和物联网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宁波新材料二期、三期等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经营规模及赢利水平持续提高,主营业务取得预期效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经营任务。

2018年,公司全年实现LPG贸易总量约1070万吨,再创新高,利润总额同比持续增长,行业龙头地位日益巩固。一是通过贸易、生产、物流深度融合,国际贸易业务发展迅猛。通过扩大进口贸易、转口换货贸易、内外市场联动等多种举措,提升国际贸易合作关系,提高贸易的深度和广度;精准分析油气行业变化趋势,稳健经营,冷静应对中美贸易纠纷带来的冲击,实现国际贸易业务量质同升;进一步促进国内LPG深加工项目、批发业务、零售业务的业务提升,提升在LPG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巩固并扩大在LPG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领先优势;二是国内贸易坚持客户为导向,抓住行业变革机遇,巩固江浙沪核心市场,拓展江西、西南、山东等新兴市场,深化山东、西南市场的战略布局,调整西南市场的产品结构,与当地二、三级批发商合作关系升级,批发分销业务再上新台阶,新兴市场增速加快;三是终端业务进入转型发展期,重点推进“物联网、加氢站”两个项目建设,建成江苏地区首个商业化加氢站,物联网建设全面提速推进。继续夯实加气站和终端零售基础业务,加大终端站点资源整合力度,扩大市场辐射范围,河北邯郸工业客户开发取得突破,倾力打造公司未来清洁能源终端市场业务新布局;四、是LPG深加工项目盈利达预期,全年共生产聚丙烯80万吨、丙烯106万吨,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以“管理提质、生产提效、安全至上”的理念,以安全生产为底线,通过不断优化深加工产品结构,实施降本增效策略,全面提升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2018年发行人 实现营业总收入4,894,286.4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7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7,844.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基本每股收益0.6642元。

2017年至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2018年2017年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液化石油气销售3,656,704.8674.71%2,365,397.9172.38%
化工品销售1,183,712.4024.19%859,042.3726.29%
化工仓储服务2,498.290.05%262.690.01%
汽车燃气设备改装等330.470.01%308.060.01%
其他业务51,040.411.04%42,817.441.31%
合计4,894,286.43100.00%3,267,828.48100.00%
2018年末2017年末增减率
资产合计2,678,688.362,239,442.4719.61%
负债合计1,836,526.271,473,834.4224.61%
所有者权益合计842,162.10765,608.0510.00%
2018年度2017年度增减率
营业收入4,894,286.433,267,828.4849.77%
营业利润125,106.21137,003.30-8.68%
利润总额138,087.83138,067.700.01%
净利润107,993.65108,314.47-0.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7,844.16106,297.811.45%
2018年度2017年度增减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0,270.21214,033.2112.2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458.57-191,189.48-121.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89.53114,431.81-72.39%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3号文核准,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为不超过12亿元、实际发行11.5亿元的公司债券(包括15东华01、15东华02)。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等之后的净募集款项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本次公司债券的专项账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专项账户号为52830104006666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时间和发行人债务结构调整及资金使用需要,发行人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全部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总额11.50亿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其中15东华01债券募集资金中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5东华02债券募集资金中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0.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发现重大与相关规定及约定不符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四节 债券受托管理事项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度内,发行人召开了两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楼平安证券会议室召开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的议案》,并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本次会议同意变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取消本次债券利率调整上限为200BP的限制。

2、发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楼平安证券会议室召开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的议案》,并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本次会议议案表决赞成票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48.59%,没有超过会议规则规定的最低比例,本次会议议案没有通过。

二、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018年度内,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常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未发生受托管理人变动情况。

三、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2018年度内,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四、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内,发行人均按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拒不执行偿债保障措施的情形。

五、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内,发行人均按约定执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债券存续期重大事项情况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度内,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018年1月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上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东华01”和“15东华02”债券信用等级的公告》,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调上述2只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至AA+。受托管理人已于2018年1月10日在公开市场公告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2018年度内,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8年度内,发行人均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未发生违约情形。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截至2018年9月末,发行人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了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20%。平安证券已于2018年11月16日在公开市场上公告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018年度内,发行人不存在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的情形。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018年度内,发行人未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018年度内,发行人未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度内,发行人存在1笔重大未决诉讼(已达成和解)情况:

根据2017年10月16日发行人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披露MABANAFTPTE.LTD.,(以下简称“Mabanaft”)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哈里斯郡地方法院”)起诉东华能源与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华能源之全资子公司)。后原告Mabanaft针对上述诉讼提起了简易判决的动议,Mabanaft以东华能源未开具六年半期限的备用信用证为由,将尚未开始执行的六年期合同一并打包索赔,并提出5.5亿美元的索赔额。哈里斯郡地方法院批准了此简易判决动议,并于当地时间10月23日举行了庭审,法官没有签署简易判决,主要原因是由于诉讼涉及Mabanaft提出的赔偿的金额得不到合同的支持及缺少合理依据。发行人认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违约金。

2017年10月16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无关联第三方承诺与声明的公告》称,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以及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朱永宁先生对上述诉讼事项作出承诺与声明,分别以自身全部合法资产及个人持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保障东华能源不因上述事宜遭受任何方面的风险与损失,直到该案件结案。

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哈里斯郡地方法院当地时间2017年11月8日签署《关于待决动议的决定》《Order onPending Motions》,认为Mabanaft提出的索赔金额没有合同依据,驳回原告申请出具最终判决的动议,并认为本案仍需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一步审理。发行人认为,本次法院做出的决定是对Mabanaft主张通过简易判决以快速获得不实赔偿金做法的否定。发行人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抗辩。

2018年2月22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Mabanaft于当地时间2018年2月16日递交《原告第三次修正的起诉状》《Plaintiff’s ThirdAmended Petition》,补充请求事项为:按照Mabanaft的期望和意图重新改写合

同。发行人认为,Mabanaft的补充请求与其最初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相互矛盾,逻辑混乱。发行人表示愿意与Mabanaft进一步交流沟通,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4月21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及继续停牌公告》称,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地方法院的简易法庭于近日作出了《关于签署判决的第二次动议的决定》(Order On Second Motion For Entry Of Judgment)(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目前尚未生效且存在严重错误,赔偿金额、合同责任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简易法庭程序缺乏法律基础。为此,发行人律师正在依法申请简易法庭就这一未生效的决定予以重新听证;同时,Mabanaft亦已正式邀请公司于4月24日至4月27日,在新加坡就争议的合同再次谈判。发行人代理律师正在对此决定进行抗辩,阻止其生效;如抗辩失败,立刻进入上诉程序,结束简易法庭,进入正常审理程序。

2018年4月28日,发行人发布《复牌公告》称,经过谈判,发行人与Mabanaft已于4月26日就丙烷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撤销原5.3亿美元的判决。同时,双方重新签订为期六年的丙烷购销合同。一、公司预付2500万美元预付货款。二、公司将开具金额为11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合同担保。三、合同中的码头费价格在原协议6.5美分/加仑的基础上略有提高,与六年期长约货的码头费市场价格水平相当,虽略高于近期现货市场码头费价格,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四、合同其他条款没有重大变化,公司没有产生其它的额外损失。若未来产生其它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朱永宁先生承诺将承担由于本案件导致东华能源的全部实际损失。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本次诉讼已达成和解,本事项对发行人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同时受托管理人已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和2018年5月5日在公开市场公告关于本次诉讼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对于后续进展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度内,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2018年内,未发生发行人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 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2018年3月9日,发行人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圆圆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由发行人总经理助理余华杰先生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2018年6月8日,因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发行人再次聘任陈圆圆女士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019年2月13日,发行人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圆圆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由发行人副总经理邵勇健先生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2019年4月23日,发行人聘任邵勇健先生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邵勇健先生。

第六节 公司债券付息情况

15东华01债于2015年8月12日正式起息,2018年8月12日,发行人按时偿付了公司债券15东华01的利息,同时发行人偿付了15东华01本次回售金额54,217.40万元,15东华01剩余金额为782.60万元,。

15东华02债于2015年9月16日正式起息,2018年9月16日,发行人按时偿付了公司债券15东华02的利息,同时发行人偿付了15东华02本次回售金额58,526.36万元,15东华02剩余金额为1,473.64万元。

第七节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2018年1月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上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东华01”和“15东华02”债券信用等级的公告》,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调上述2只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至AA+。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已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

在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八节 其他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2018年度内,发行人存在1笔重大未决诉讼(目前已达成和解)情况:

根据2017年10月16日发行人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披露MABANAFTPTE.LTD.,(以下简称“Mabanaft”)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哈里斯郡地方法院”)起诉东华能源与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华能源之全资子公司)。后原告Mabanaft针对上述诉讼提起了简易判决的动议,Mabanaft以东华能源未开具六年半期限的备用信用证为由,将尚未开始执行的六年期合同一并打包索赔,并提出5.5亿美元的索赔额。哈里斯郡地方法院批准了此简易判决动议,并于当地时间10月23日举行了庭审,法官没有签署简易判决,主要原因是由于诉讼涉及Mabanaft提出的赔偿的金额得不到合同的支持及缺少合理依据。发行人认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违约金。

2017年10月16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无关联第三方承诺与声明的公告》称,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以及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朱永宁先生对上述诉讼事项作出承诺与声明,分别以自身全部合法资产及个人持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保障东华能源不因上述事宜遭受任何方面的风险与损失,直到该案件结案。

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哈里斯郡地方法院当地时间2017年11月8日签署《关于待决动议的决定》《Order onPending Motions》,认为Mabanaft提出的索赔金额没有合同依据,驳回原告申请出具最终判决的动议,并认为本案仍需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一步审理。发行人认为,本次法院做出的决定是对Mabanaft主张通过简易判决以快速获得不实赔

偿金做法的否定。发行人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抗辩。

2018年2月22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Mabanaft于当地时间2018年2月16日递交《原告第三次修正的起诉状》《Plaintiff’s ThirdAmended Petition》,补充请求事项为:按照Mabanaft的期望和意图重新改写合同。发行人认为,Mabanaft的补充请求与其最初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相互矛盾,逻辑混乱。发行人表示愿意与Mabanaft进一步交流沟通,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4月21日,发行人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及继续停牌公告》称,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地方法院的简易法庭于近日作出了《关于签署判决的第二次动议的决定》(Order On Second Motion For Entry Of Judgment)(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目前尚未生效且存在严重错误,赔偿金额、合同责任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简易法庭程序缺乏法律基础。为此,发行人律师正在依法申请简易法庭就这一未生效的决定予以重新听证;同时,Mabanaft亦已正式邀请公司于4月24日至4月27日,在新加坡就争议的合同再次谈判。发行人代理律师正在对此决定进行抗辩,阻止其生效;如抗辩失败,立刻进入上诉程序,结束简易法庭,进入正常审理程序。

2018年4月28日,发行人发布《复牌公告》称,经过谈判,发行人与Mabanaft已于4月26日就丙烷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撤销原5.3亿美元的判决。同时,双方重新签订为期六年的丙烷购销合同。一、公司预付2500万美元预付货款。二、公司将开具金额为11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合同担保。三、合同中的码头费价格在原协议6.5美分/加仑的基础上略有提高,与六年期长约货的码头费市场价格水平相当,虽略高于近期现货市场码头费价格,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四、合同其他条款没有重大变化,公司没有产生其它的额外损失。若未来产生其它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朱永宁先生承诺将承担由于本案件导致东华能源的全部实际损失。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本次诉讼已达成和解,本事项对发行人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同时受托管理人已经在公开市场公告关于本次诉

讼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对于后续进展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当事人2018年度,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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