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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修订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

费一文

陈良华

2019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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