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人选任职资格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 宁 冯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