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2018〕29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19〕10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深证上〔2019〕245号)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以及最新修订后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建议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3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适当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文对照表: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 删除本条,以后条款序号按顺序重新编号。 |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二、《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文对照表: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十四条 | 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八)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的签名;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三、《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文对照表: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条 |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