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条文对照表
(2019年6月27日已经二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条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四条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