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条文对照表
(2019年6月27日已经二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条 |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