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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7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公司的业务结构,并进一步满足公司战略发展布局的需要,提升公司的资产利用率而做出的决定。

本次交易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本次贷款担保及反担保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合法利益,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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