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7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年5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75,下称《2019-75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6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949件,较《2019-75公告》新增案件46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5件,较《2019-75公告》新增2件;涉及买卖(含燃料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766件,较《2019-75公告》新增44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78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
较《2019-75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中,涉及100万以下小额合同纠纷案件(含燃料买卖)37件,合计金额约845万元,其他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除100万以下小额合同纠纷外,
2019年5月28日-6月26日)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法院 | 债券质权纠纷 | 约5620万元 |
2 |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①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③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④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约2487万元 |
3 |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943万元 |
4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231万元 |
5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45万元 |
6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③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963万元 |
7 | 厦门弗瑞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19万元 |
8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①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4941万元 |
9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6528万元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6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81件,较《2019-75公告》新增案件6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
效案件表(2019年5月28日-6月26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6月26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21.9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5月28日-6月26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18)鄂01民初3525号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约3346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金3170.8万元及 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317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金兑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17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50192 元及律师费 10万元;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以上判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10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18)鄂01民初5009号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约5305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凯迪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的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 2018年9月7日利息人民币305万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0%标准计算);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050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价有限公司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18)鄂民初113号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约29123.8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 一、确认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共持有的本金数额9054.3万元的16凯迪02”债券交易合同关系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7869.3万元;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债券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16凯迪01”对应利息以188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计算:“16凯迪02”对应利息以905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计算; 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291688元,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数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23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239.13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18)鄂民初114号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约23993.1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3270.1万元;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5日起至债券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3270.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240381元,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0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703.35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殷份有限公司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5 | (2018)鄂民初124号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约11211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潮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久付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合计12110124.58元以及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复利,以欠付的贷款期内利息406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9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7950.6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6 | (2018)皖0102民初4271号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 ①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约1000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1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自 2018年7月4日起,以1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可扣除保证金10000000元的利息120000元;二、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28000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索件受理费81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6970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7 | (2019)民京终247号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执行 结果 | 裁定如下: 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463号的民事裁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