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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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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6月26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383.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