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日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确认。
监事签署:谢兴智 吴平安 张亚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