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凯众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7

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7/42019/7/52019/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05,922,700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后105,823,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依据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袁健芳、王慕昊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9,000股,回购价格为15.96元/股。

上述已完成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锁部分的激励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05,922,700股。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总股数为105,823,700股,等于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05,922,700股扣减将回购注销的99,000股。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份数105,823,7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105,823,700×0.75÷105,922,700≈0.7493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749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7/42019/7/52019/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袁健芳、王慕昊,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9,000股不参与分配。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联系电话:021-58388958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