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 公告编号:2019-089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8)豫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小贷”)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工业装备”)、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华信国际、李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河南高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8)豫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500,000元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违约金(罚息及违约金以27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有效,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赔偿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的424万元律师费及18万元担保费,两项共计44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8,900元。原告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7,500元,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共同负担1,45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意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上市公司以担保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同时,担保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
亿利小贷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除应审查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文件外,还应当审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件等。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信息面向全社会不特定人士,任何人均可查阅。原告亿利小贷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却依旧接受公司担保,为非“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认定上述违规担保为控股股东个体行为,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法定决策程序审议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致使出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由于公司未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不予以追认,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不应当发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将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公司将敦促和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积极筹措资金并尽快制定方案妥善解决涉诉债务问题。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方式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8)豫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