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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5,286,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4,015,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0%。

自2010年3月5日公司上市之日以来,朱国锭先生因个人资金需要于2013年5月28日减持本公司股票600万股;因个人资金需要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合计减持本公司股票600万股。

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朱国锭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2019年6月24日,朱国锭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3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019年6月25日,包晓茹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3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朱国锭合计持有股份39,897,2507.08%34,261,6506.0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774,3131.03%138,7130.03%
有限售条件股份34,122,9376.05%34,122,9376.05%
包晓茹合计持有股份15,000,0002.66%9,364,4001.6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000,0002.66%9,364,4001.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中恒投资合计持有股份200,389,72435.56%200,389,72435.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0,389,72435.56%200,389,72435.56%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朱国锭朱国锭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履行中
朱国锭朱国锭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①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履行中
朱国锭朱国锭先生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履行中
朱国锭朱国锭先生在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中作出承诺:通过公司201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行获得的部分限售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后在法定期限及本次解禁后三年内不减持。履行中
包晓茹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包晓茹女士及赵大春先生于2015年7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前述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承诺已于2016年1月9日履行完毕。已履行

截至目前,朱国锭先生严格履行上述其股份限售承诺,包晓茹女士的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完成,本次减持均未违反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二、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朱国锭先生及包晓茹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一致行动人中恒投资累计被质押的公司股份13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

三、未来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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