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7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4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44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6,560,000.00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511,320.7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叁亿叁仟肆佰零肆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陆分(?334,048,679.26)。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168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 50,057.11 | 34,000.00 |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截止2019年6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395.20万元。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085号,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 50,057.11 | 12,395.20 | 24.77 |
合 计 | 50,057.11 | 12,395.20 | 24.77 |
本次置换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应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085号)。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95.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
蓝晓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蓝晓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距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天健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085号);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