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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陵蓝晓”),公司拟以募集资金33,400.00万元向高陵蓝晓增资,剩余募集资金向高陵蓝晓借款的方式,向高陵蓝晓注入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募集资金寄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

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李岁党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岁党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应付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

我们认为上述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应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085号)。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95.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2019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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