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案所处仲裁阶段:本案件已和解结案 ;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为被申请方之一;
? 最终涉案金额:共计87.5万美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经挪威船东KCC Shipowning As(曾用命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以下简称“船东”、“申请方”)、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247.5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160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约1,285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船澄西、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船东因一艘71900吨自卸船“Balto”轮(船体号为CX9702)的主机扭振减震器(TVD)是否存在缺陷而发生法律纠纷,船东作为申请方于2016年6月18日在伦敦启动仲裁程序,主张:该主机扭振减震器(TVD)存在缺陷,要求船厂承担质保责任,并赔偿因该缺陷而导致的检验、运输、更换TVD的损失和其他各项损失和费用等,共计约247.5万美元。
关于本案件纠纷具体原因和仲裁提起过程,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0日披露《中国船舶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涉及仲裁和债权受偿的公告》(临2016-36),并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十)”中及时进行了完整地披露。
二、本次仲裁和解的内容
2018年9月21日,船东提出希望双方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仲裁中的质保纠纷。经过双方协商,最终选定Adam Fenton QC作为居中协调的调解员,调解时间定于2019年4月25日。
2019年5月31日,本案经调解,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调解结果如下:
1、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扭振减震器(TVD)赔偿,金额76.1181万美元;
2、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附带Balchen轮)其他质保赔偿,金额11.3819万美元;
3、中船澄西无需承担本案产生的利息索赔。
4、除“Balto”轮已产生的己方仲裁员费用,中船澄西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费用索赔。
至此本案和解结案,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和解款于2019年6月6日支付完毕。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247.5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160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约1,285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