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制定的《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制定的《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向江苏租赁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江苏租赁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里安 李秉成 冯学锋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