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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关于《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30011号)》的有关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5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30011号)》的有关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公司及其评估师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于2019年

日出具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的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300011号)”。我们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根据资产评估目的,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资产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资产评估的作价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

日,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72,086.02万元人民币。

二、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合理,且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A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

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有关评估准则规定,评估主要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由于三泰电子实物资产比重小,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收入呈下滑趋势,且预计业务收缩,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公开资料中尚无法找到在相同经济行为下的同类资产交易案例,不适宜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难以找到适宜其经营状况的价值乘数,不适宜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因此,本次未采用市场法。

由于三泰电子目前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收入呈下滑趋势,且预计未来业务将收缩。未来的经营规模和获利能力以及风险状况难以预计并量化,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对于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者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因此,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B评估假设

、一般假设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限制性假设

)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果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无效。

C、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各项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及参数选取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可详见我公司出具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的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300011号)”

综上,本评估机构认为:在本次评估中,我公司及相关评估人员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合理,且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得

出的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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