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作为一家综合性审计咨询机构,具备为公司开展年度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的议案提交成飞集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认可函,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前述事项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盛毅,李世亮,蒋南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