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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4-06-15
关于对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物流”)存在以下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1、对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炎黄物流为关联企业托普集团下属6家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其中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500万元、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100万元、向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向成都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4080万元、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涉及金额共计28600万元,占公司最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0%。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历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对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公司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的6500万元担保、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8100万元担保、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公司自身借款1390万元均涉及诉讼,法院均已受理。上述诉讼事项共涉及金额21990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4%。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3、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2004年3月7日,公司向关联企业浙江托普咨询有限公司出借流动资金180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4.1、7.3.9、7.3.12、7.4.2、7.4.3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陆兆祥、邵明、匡克江、方烨、原董事李少青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陆兆祥、邵明、匡克江、方烨、原董事李少青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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