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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3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或“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1,804.5975万股增至47,706.8962万股。根据上述股本变化,公司注册资本由31,804.5975万元增至47,706.8962万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也作出相应修订。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后,根据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与2019年5月17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34995X

2、名称: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200号A号楼301室

5、法定代表人:郎晓刚

6、注册资本:人民币47,706.8962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00年10月9日

8、营业期限:2000年10月9日至不约定期限

9、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软件及器件(音像制品除外)的研发、

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公司对章程中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订。同时,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并已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04.5975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706.8962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804.5975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706.8962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2019年6月)》。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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