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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9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工作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董秘办、法务部和内控审计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们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本公司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职责明确,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在存款业务期间,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在存款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和领导小组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

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足以影响支付的;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足以影响支付的;

(十一)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

的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本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本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向同业拆入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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