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入是有益的。
3、《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应了广晟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广晟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为保障在广晟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吕巍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