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中环股份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
编号:ZYZQ-ZHGFYGCG-2019001
投资者: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二○一九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承诺与声明 ...... 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4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5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6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8
九、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1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2
十二、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 ...... 24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 26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7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2
十七、信息披露与报告 ...... 32
十八、风险揭示 ...... 33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 37
二十、保密 ...... 40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41
二十三、通知和送达 ...... 41
二十四、反洗钱义务 ...... 42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2
二十六、其他事项 ...... 43
一、前言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或“投资者”)、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资产管理业务采取 √券商结算模式 □银行结算模式。
投资者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投资者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亦称“资产委托人”或“委托人”
2、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资产管理人”
3、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亦称“资产托管人”
4、本合同: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中银证券-中环股份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ZYZQ-ZHGFYGCG-2019001)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书面修订、变更或补充。
5、委托资产:投资者所交付的委托资金来源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合法资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6、法律规定: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7、《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8、《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颁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9、《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颁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10、《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11、员工持股计划:指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见上市公司公告。
12、管理委员会:指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13、日:每一自然日。
14、工作日:指中国境内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之日。
15、T日: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追加、提取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工作日。
1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7、成立日:本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当日为成立日。
18、建仓期:本资管计划建仓期为自资管计划成立日起6个月。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内管理人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凭证。
19、开放期: 本资管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具体确认以管理人回执为准。
20、锁定期:本资管计划按照每笔参与资金设置锁定期,锁定期开始日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21、初始委托资产:即委托人第一次交付的委托资产。
22、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24、元:指人民币单位的元,除非有特别说明。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机构字[2007]217号《关于恢复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3、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管理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投资者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投资者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
6、管理人不得接受投资者、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投资
者、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7、不得将委托资产直接或间接用于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等制裁规定的行为。
(二)托管人承诺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托管人对本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投资者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5、投资者承诺其不存在利用本计划进行洗钱、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等的情形,否则,将承担因此给管理人、托管人及资管计划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投资者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7、投资者保证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8、投资者承诺不利用本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9、投资者声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
名称: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
邮政编码:300384
法定代表人:沈浩平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蒋缘联系电话:022-23789787传真电话:022-237898961、投资者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4)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管理人或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税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投资者应事先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投资者章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授权代表变更,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更新书面授权文件,未及时更新书面授权文件的相关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12)及时、准确向管理人书面告知或应管理人要求书面确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不得买卖股票的时点,以及法定锁定期及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性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合同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投资者/管理委员会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向管理人发出任何追加或提取申请,不以任何方式向管理人提供或泄露任何内幕信息;
(13)保证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函、确认、追加申请、提取申请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股票交易锁定期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
(14)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股份权益的归属及处置、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如参与员工就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任何主张或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投资者应负责与相关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投资者应确保参与员工不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合同或任
何相关事由,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参加员工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投资者应负责协调解决,并对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但管理人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除外;
(15)投资者应自行关注和监控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存在减持限制等处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告知管理人;如因上述限制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足额处置该等股票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如涉及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的履行,应事先征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意见,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施行;
(17)在本合同签署时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投资者业务预留印鉴》,《投资者业务预留印鉴》由投资者加盖公章后生效。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宁敏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伍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董进
联系电话:021-20328706
1、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如因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或发送的追加、提取申请导致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或被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停止执行,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与制裁合规管控体系,履行反洗钱及制裁合规职责,有效识别、监控和管理资金,不被用于欺诈、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及其他不法行为;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邮政编码:400010负责人:熊刚联系人:齐凡联系电话:023-63771147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银证券-中环股份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锁定期:本资管计划按照每笔参与资金设置锁定期,锁定期为12个月。每笔参与资金的锁定期起始之日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锁定期内投资者不可申请提取委托资产。锁定期终止日为每笔参与资金锁定期起始之日的12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本资管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具体确认以管理人通知为准。自每笔参与资金锁定期的终止日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可提出对应期数的委托资产提取申请,具体确认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确认投资者的提取申请。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及上市公司公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主动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2、投资范围和主要投资方向
投资主要范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股份,股票代码:002129.SZ)依法发行的股票,详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3、投资比例
详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4、投资政策的变更
原则上本资管计划投资政策不做变化。如确需变更投资政策的,需经三方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5、产品风险等级
R4级,属于中高风险等级,适合C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普通投资者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该日为成立日,本合同存续期限为自成立日起满10年止,投资者最后一笔委托资产提取完毕,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本合同展期需满足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五点的约定。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初始委托资产为不低于现金壹仟万元人民币(小写:¥ 10,000,000.00)。
初始委托财产:以《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列示的资产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及其他事项
1、成立条件:
初始委托资产为不低于现金壹仟万元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
2、初始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备案
1、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出具《成立通知书》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2、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三)管理人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管理人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7、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经投资者授权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和投资者其他证券账户其他情况,查询费用从委托资产中列支。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由开户行出具的记载托管账户信息的开户回执传真或邮件形式给管理人,原件由托管人保管。
2、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证券账户名称是“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3、专用资金账户
管理人为委托人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产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托管账户为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
4、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另行协商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原件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并在业务发生当日寄出。原件应确保与先行发送的传真件或邮件一致,如与原件不一致的,三方同意,以传真件或邮件为准。下同。)
2、初始委托财产为货币资金,初始委托资产价值为不低于现金壹仟万元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内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附件三),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管理人将不承担由于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在锁定期结束后提取委托资产,具体确认以管理人回执为准。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笔参与资金锁定期的终止日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提取委托资产,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提取指令,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对《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进行确认后,应当至少在《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当天15:00之前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投资者移交、追加现金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现金委托资产及收益(如有)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银行账户,即委托人账户或称投资者账户。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及上市公司公告,本资管计划通过管理人主动管理,投资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标的股票。
(二)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以下简称:中环股份,股票代码:
002129.SZ)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于计划的投资对象有其他规定的,投资者、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比例1、本计划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资管计划总资产80%;
2、本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3、本资产管理计划下委托财产投资于中环股份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别约定
1、本资管计划投资者为中环股份所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本资管计划管理人将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2、本资管计划投资者为中环股份所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投资股票具有锁定期,锁定期为12个月,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为保证投资者利益,在锁定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该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和市场情况择机将解锁的股票进行卖出操作,但可能因公司停牌或窗口期等特殊情况,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对应每期参与资金的公司股票无法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及时变现,当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提取申请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变现,应积极同投资者沟通,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点第3部分约定,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在此期间,管理人积极将持有的对应解锁的股票部分变现。。
4、前文所说的窗口期为: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本资管计划管理人仅利用公开信息或市场情况买卖股票,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上述窗口期买卖股票。管理人有权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向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问询函》,问询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股票交易期限。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自《问询函》发出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非因公开信息且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书面回复管理人《告知函》而导致管理人在窗口期内买卖股票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在发送《问询函》三个工作日内(含)未取得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回复的,不得买卖股票。
(五)投资比例豁免及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1、本资管计划建仓期为自资管计划成立日起6个月。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内管理人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凭证。建仓期内可不受前款“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资管计划总资产80%”的投资比例要求。
2、投资者追加委托资金至上市公司公告该笔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之日及股票解除锁定至投资者退出期间,在此期间本资管计划管理人将持续择机买入或卖出股票,在此期间可不受前款“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资管计划总资产80%”的投资比例要求。
3、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此知晓并同意,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上述特定风险内容详见“十八、风险揭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R4级,属于中高风险等级,适合C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普通投资者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七)投资策略本资管计划针对投资人的需求,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主动管理,依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市场环境进行投资管理。
(八)投资限制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
(十)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
本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委托人可以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的确认以管理人回执为准。
九、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资产管理计划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有)为关联方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管理人关联方系指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托管人应以邮件方式告知管理人其关联方。
(二)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公平对待委托财产。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该将交易结果等关键要素邮件
告知托管人,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不得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三)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2、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应于五日内书面告知投资者。
3、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李冰,简历如下:
李冰,CFA,FRM,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入职中银国际证券,历任医药及农业研究员、投资主办人;此前曾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彤源投资,担任医药、机械、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研究员。目前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没有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样本。管理人指令发送《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投资者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2、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资金划拨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对应的委托资产期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至少两名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或签章)。
3、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资金划拨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托管人接收指令的传真为:
021-20514622;邮箱地址为:tgzl.cq@vip.ccb.com)。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资金划拨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资金划拨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或签章)样本等信息的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且收到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方可执行该资金划拨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由指令发送人员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资金划拨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资金划拨指令需提前2个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资金划拨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拨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资金划拨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资金划拨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或签章),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资金划拨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
4、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划拨指令后,如发现表面真实性审核有误,或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并提示管理人及时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
5、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资金划拨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资金划拨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6、更换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或签章)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或签章)继续有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或扫描件不同,以传真件为准。
7、指令的保管
资金划拨指令原件由管理人保管,原件应确保与先行发送的传真件或邮件一致,如与原件不一致的,管理人同意,以传真件为准。
十二、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
(一)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
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因占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四)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资金账目的对账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双方约定对账,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金余额和交易清算金额等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投资者、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
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投资者应协助托管人开立网银事宜。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的投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超
买、超卖投资限制行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于每一工作日后对下列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但出现“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投资比例豁免及超限的情况,按“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五)款的约定处理:
(1)本计划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即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股份,股票代码:
002129.SZ),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资管计划总资产80%;
(2)本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3)本资产管理计划下委托财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总股份不超过5%。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提示管理人及时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托管人进行解释。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项,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估值目的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二)估值时间管理人应于每工作日对上一个工作日的财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现金、银行存款本息、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四)估值方法
本产品主要资产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银行存款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如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市值法进行估值,则该类基金的估值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7)其他投资品种由三方协商,按照估值技术或三方约定的其他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应根
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于每工作日计算上一个工作日(简称“估值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管理人发送的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由托管人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管理人再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投资者,传送应该在当日完成。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须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如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如因管理人原因造成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者,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投资者同意后,立即更正。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投资者。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银行间、外汇等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以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本资管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九)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及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估值原则应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相关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十二)会计核算方法
管理人应为本计划委托资产独立设立账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与管理人就总账进行定期对账。
1、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三)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如因管理人原因造成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各项与投资标的相关的交易费用、因投资产生的费用与账户维护费等;
5、本合同生效后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由管理人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于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支付日。该款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本计划无需额外向托管人支付按价款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2、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管理人每日对委托资产计提管理费。每日计提的管理费以委托资产净值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年管理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管理人管理费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当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支付。当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投资者、管理人协商支付日。该款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本计划无需额外向管理人支付按价款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3、管理人在发送费用划付指令前应确认托管账户里资金足够支付费用,否则管理人应向投资者电话沟通,投资者在收到管理人电话之后应合理安排,保证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足够费用支付。
4、上述(一)中3到6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资管计划的费用。
(三)不列入资管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税收
委托资产和投资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产品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为本产品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并确认本产品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如,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等仍由委托财产承担,届时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通过本产品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
付至资管产品管理人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义务。
本产品清算后,若资管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任何税费,资管产品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实际补缴的税费。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 向投资者信息披露
1、临时报告
当发生下列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投资者。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管理人、组合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管理人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管理人及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2)托管人报告;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7)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向投资者提供的季度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
3)管理人、托管人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向投资者提供的年度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
4)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三)投资者可以以下方式查询
投资者可于每月月初通过托管人网上银行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风险揭示
(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参与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4、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5、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投资收益变化。
7、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8、管理风险
在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9、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0、合规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关联交易风险在关联交易控制过程中,由于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以及关联交易活动中断等原因导致的各种风险;
12、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14、税收风险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
本资管计划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投资股票为“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标的股票带来的特定风险: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开始日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为保证投资者利益,在锁定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择机将解锁的股票进行卖出操作,
但可能因公司停牌或窗口期等特殊情况,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对应每期参与资金的公司股票无法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及时变现,当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提取申请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
2、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股票带来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将全部资金投资于一只上市公司股票,资管计划单位净值的波动完全受到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影响。
本资管计划将全部资金投资于一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因触发退市情形的,有可能被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的风险。由于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价值大幅下降风险及到期资管计划无法变现的风险等。
(三)其他风险
1、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7、管理人因丧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托管人丧失托管资格,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提前终止、延期的风险
1、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本计划总金额未达到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模下限,本计划不成立。
2、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本计划,从而可能会影响本计划的投资表现。
(五)备案风险
本计划按照监管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尽管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计划存在不能完成备案手续或取得备案证明时点较晚的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以外的投资活动,如本计划取得备案证明时点较晚,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会造成本合同终止,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委托资产的机会成本等的风险。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变更或补充。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否则,管理人有权提前30天通知投资者、托管人后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终止及清算。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四)如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三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完成,并在季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工作情况: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五)资产管理计划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并经投资者、管理人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展期,合同展期工作在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开始办理: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持续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投资者依法解散或被撤销的;
7、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托管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8、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9、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托管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0、有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1、经核实管理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12、投资者认为委托财产被用于欺诈、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及其他不法行为;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四)条第5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八)管理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1、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及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
产清算报告。
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管理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足额缴付账户维护费等交易费用,足额缴纳税费,扣除清算费用(如有)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方式或者两者混合的方式,移交方式由投资者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投资者账户。对于非现金方式移交,管理人应在收到投资者和托管人关于委托资产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代理投资者向有关机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对于非现金加现金移交,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按以上非现金方式移交和现金方式移交的要求,完成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资产的转移。对实行非现金方式或非现金加现金移交委托资产时因相关机构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实现非现金资产转移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在协商一致后予以妥善移交。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投资者另行协商确定。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在本合同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全部返还给投资者。
5、当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管理人已按照上述约定以现金形式、非现金方式或两者混合的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完毕委托资产、且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资产的权益凭证或债权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给投资者的,视同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分配、清算完毕,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关系终止。在此情况下,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追索权的相关事务主张及承办责任由投资者全部承担,管理人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
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共同完成账户销户工作。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且不得擅自处理、转让等。
二十、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于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附件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邮件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4、邮件: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邮件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四、反洗钱义务(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之目的,管理人被认为是托管人的“客户”,并进一步声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管理人承诺,一经托管人要求,立即向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产品持有人客户资料。如因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是因投资者过错或过失导致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偿。
(二)如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托管人及/或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托管人及/或投资者业务终止函送达管理人之日终止:
1)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监管机构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托管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托管人有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托管人经核实,管理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6)监管机构或托管人制裁合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7)各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或签章)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本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当日为成立日。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除发生“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中(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成立日起10年。
(五)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二十六、其他事项如将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一份,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份。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