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