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3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资本运营部配合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对第十条所提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批准: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审计部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意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2010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