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资本运营部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三年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意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