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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进展暨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9-042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进展

暨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于2018年11月03日披露了《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于 2018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中标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于2019年03月13日披露了《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进展暨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于2019年04月25日披露了《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进展暨设立PPP项目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2019年06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市展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暨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公司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一)协议双方甲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漳州市展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合作模式PPP模式:漳州市人民政府在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中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分配风险,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从而提高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及运营服务的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

(三)投资建设运营权

1.投资建设运营权的授予甲方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同意乙方以排他的方式独家负责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将前述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或完整且无偿移交给甲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权、不再将本项目之投资建设运营权授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2.合作期限本项目自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之日为生效日,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签署日期为生效日。

本项目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运营期两部分,其中,除非甲方同

意顺延,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为二十三年。

如项目建设期发生缩短或延长,则项目合作期限自动缩短或延长,并保持运营期不变。

3.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污染源整治工程(排水现状分析、污染源调查、生活污染源收集处理(不含工业、农业污染治理)等)、内河整治工程 (河道清淤工程、河道补水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水环境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工程等)、农村污水整治工程(农村污水收集与处理、农村池塘整治工程等)、漳州市智慧排水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程 (基础数据建设、智慧排水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调度中心基础软硬件建设、物联网设备建设等)和厂网河一体化联合调度系统建设工程。

(四)财务事项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合理使用本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以抵押、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也不能在本项目设施上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乙方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本协议签订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出资100%。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乙方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本项目总投资的20%,即54364.54万元。除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外,其余项目资本金由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以资本公积等形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额注入项目公司。除自有资金之外,项目

所需其余资金通过外部融资进行筹措。

(五)项目建设、移交

1.项目设施用地的取得(1)本项目建设所需永久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办理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本项目建设需要临时用地且需要政府行政审批的,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划进行协调解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乙方依法将该用地用于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得处置该土地使用权。

(2)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甲方应确保乙方为本项目建设运营之目的在合作期限内对该项目用地独占性地、不受任何干涉地享有独家使用权。

(3)在合作期限内,项目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任何税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如运营期续展的,则乙方合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设施用地的期限应予以延长。乙方应自行承担土地使用的相关税费。

2.项目建设

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形式进行。乙方提出的建设方案应报经甲方评审批复后,由乙方深化施工图纸并组织实施。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EPC工程总承包单位。若乙方或其联合体成员具备承担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作的法定资质和能力,乙方可依法申请直接作为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商。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得将项目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

如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为其他建筑承包公司,则项目工程的分包

商须通过适用法律选择,并接受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六)项目的运营、维护与更新改造

1.一般约定自运营起始日开始,项目进入运营期,乙方应开始运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有关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

2.建设期的试运行服务(1)项目建设期内,乙方根据项目建设和河道管理需要,对已建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单体项目,经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相应单体项目转入试运营期。

(2)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根据项目建设和河道日常维护管理需要,可将河道日常管理保洁、已建污水处理站、引灌水泵站、已建污水管网、智慧水务平台、生态修复工程等设施委托乙方提前开展管理维护,乙方在建设期内开展的管理维护工作作为试运营服务。

(3)乙方有偿开展项目建设期内的试运营服务,试运营服务费用参照运营服务费用计算方式,由乙方根据经甲方批复的试运营服务内容、试运营维护手册,编制试运营期的运营维护费用报告(不含水费电费,水费电费按票据据实结算),报甲方审核;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后报甲方及市财政局确认。

3.项目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有义务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更新,保证项

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七)付费机制本项目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乙方通过从甲方获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收入,以收回投资、覆盖经营成本、税费并取得合理回报。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按各子项目计算、支付。

(八)一般补偿在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2.合作期限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税负变动;若调低,则甲方有权调低运营维护费。

3.应甲方的要求进行的使用需求、技术标准等变动,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运营费用增加;

4.其他双方商定的情形。

则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有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乙方可以给予甲方十五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甲方仍不能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的,甲方同意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不足一日的不予支付。

2. 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随时抽查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甲方抽查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则甲方可按照本合同前述章节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1)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质量不达标违约金;(2)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

甲方可向乙方出具违约金缴纳通知单约定乙方违约金支付的时间,但支付时间与缴纳通知单出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十五日。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每日承担未付违约金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二、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PPP项目合同》的签署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和建设的顺利推进,本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在环境综合整治领域积累项目经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实施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1.《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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