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6月1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周一)下午3:00至2019年6月18日(周二)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学军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2,104,215,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5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88,437,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0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5,777,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83%。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沈见龙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 2,090,703,1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9%;反对 13,510,3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1%;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88,8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866%;反对 13,510,3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046%;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1.02选举徐国忠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090,714,0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4%;反对 13,499,4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5%;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99,7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03%;反对 13,499,4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409%;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赵冀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情况:
同意2,090,703,1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9%;反对 13,510,3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1%;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88,8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866%;反对 13,510,3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046%;弃权 1,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开展2019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90,808,4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
反对 13,406,5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1%;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94,1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024%;
反对 13,406,5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76%;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宪超、金明明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