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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等相关议案,有关会议资料事前提交我们审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获得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即可实施。

2、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质。除业务关系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将依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息的情形。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控股标的公司,有利于实现产业链延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详细披露了本次重组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重大风险提示”相关章节。综上,除独立董事吴志坚无法表示意见外,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志坚已提出辞职申请,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对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无法发表意见和出具承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已补选独立董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刘春彦郭海兰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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