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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孙善忠五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98.00%的股份。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国光电气67.65%股份,就国光电气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 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孙善忠五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98.00%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国光电气10.00%股份,就国光电气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企业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联创永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孙善忠五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98.00%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国光电气5.00%股份,就国光电气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疆兵投联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孙善忠五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98.00%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国光电气12.50%股份,就国光电气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企业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南山联创永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国之光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孙善忠五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98.00%的股份。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国光电气2.86%股份,就国光电气及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 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孙善忠(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亚、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四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100%的股权。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思科瑞76.26%股权,就思科瑞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企业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亚、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四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 100%的股权。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思科瑞0.01%股权,就思科瑞及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张亚(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亚、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邦德一号”)、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四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100%的股权。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持有思科瑞10.17%股权,本企业作为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就思科瑞、本企业及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承诺人(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之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鉴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锦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亚、斐君永平邦德一号私募基金、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四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 100%的股权。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思科瑞13.56%股权,就思科瑞及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 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 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北京协同创新京福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协同创新京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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