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资抵债有利于尽快解决控股股东藏格集团及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公司审议该议案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
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投资金额调整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200万吨氯化钾仓储项目”施方式变更、投资金额调整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暨增加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14日,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3.08%股权,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公司向我们提交了该议案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和审阅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增加临时提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交至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