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公司治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拟修订条款
拟修订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拟修订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四十四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
拟修订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