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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述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条款“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之第二条中“(十六)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第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删除该条款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删除该条款
第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呈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删除该条款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布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删除该条款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删除该条款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之第二十四条“……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之第十九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删除该条款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之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之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若因其他原因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做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委托与主持”之第三十三条“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均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删除该条款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委托与主持”之第三十六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委托与主持”之第二十九条“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章 提案的审议与表决”之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通讯表决的事项。“第七章 提案的审议与表决”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新增条款“第七章 提案的审议与表决”之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二 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条款“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实施”之第五十六条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九章 会议记录与见证、公证第九章 会议记录与见证
备注:本次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增、修改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立董事长1人,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四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四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六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六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七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之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之第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之第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之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之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名称; (四)记录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之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删除该条款
新增条款“第八章 附则”之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备注:本次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新增、修改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二章 一般规定”之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之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之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之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删除该条款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之第十八条“……(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之第十七条“……(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第二十二条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第二十一条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之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删除该条款
“第八章 附则”之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八章 附则”之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备注:本次修订后,《独立董事制度》新增、修改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四、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之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之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五、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任命。“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之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之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7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7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六、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具体组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任命。“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之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职责权限”之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之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第四章 决策程序”之第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七、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董事会任命。”“第二章 人员组成”之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之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之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六章 附则”之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八、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裁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之第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和职责”之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裁、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和职责”之第七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第八章 附则”之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之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同时各部门、子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9)签订许可协议 ……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 4、突发事件 ……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之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其他交易事项。 …… 4、突发事件 ……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12)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之第四条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投资除外: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之第四条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新增条款“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之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条款“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之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之第十一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之第十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之第十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之第十一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之第十四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之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之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公司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之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七章 附则”之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备注:本次修订后,《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新增、修改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十、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经财务中心审核报总裁审批,计提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大于500万的(不含),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处置核销资产时,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经财务中心审核报总裁审批,单一事项或同一事项在一个年度内单项或累计计提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大于3000万的(含),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处置核销资产时,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
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章 总则”之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之第五条“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第二章 监事”之第五条“《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之第十五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章 监事”之第十五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维护公司财务和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法经营;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或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四)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正在或已经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新增条款“第十一章 附则”之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低于”、“少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章 附则”之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十一章 附则”之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备注:本次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新增、修改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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