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李勇先生的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阅李勇先生个人简历等资料,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 王伯仲 | 崔晓钟 |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