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 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25,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8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819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8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819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9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在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25,000万元),调整为总规模不超过人
民币24,240万元(含24,240万元),并相应调整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819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二、关于本次公司申请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
由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综合考虑最新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需求,经审慎分析论证,并与中介机构深入沟通后,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
三、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相关内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范畴,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